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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2日

 

 

    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园林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等施工。

  第三条  市、区(园区)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资源、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依法应当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手续。对不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确权)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由规划资源部门出具项目土地使用意见。

  第六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工程规划审批手续。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属或者项目土地使用意见等材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对按规定纳入“绿色图章”管理的园林绿化工程进行并联审批时,审批牵头部门应当征求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依法应当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应当具备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

  (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十条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时,应当要求投标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具有与相关工程相类似的工程业绩:

  (一)综合性公园建设改造工程;

  (二)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

  (三)古树名木保护工程;

  (四)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的工程;

  (五)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工程业绩通过工程面积、造价等量化指标体现,一般不应超过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70%;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持有相应技术职称、执业资格或者岗位培训证书。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涉及附属景观建筑及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的,需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和资历的人员;达到规模标准的,需要按规定单独招标。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招标的,应当设置信用分值,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不良行为信息等作为投标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参考。

  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参与我市园林绿化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承担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主要管理和技术力量。具体项目规模划分及人员配置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四条  鼓励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以银行或者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或者购买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依法取得施工图评审意见。施工图中涉及房屋建筑、市政等专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应当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并联审批时,应当结合项目实际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七条  按规定应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备案。

  第十八条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拟纳入城建资金管养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备案后,按规定办理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移交手续。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江北新区拟纳入城建资金管养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管理,按照辖区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市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企业实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市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信用手册为载体,采集、记录、评价、公示信用评价成果。

  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单位和人员相关信用信息。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各主体应当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活动中使用信用评价成果。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检查事项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23日起施行。

 

  

  附表

  招标项目人员配置标准表

  

  备注:1.本表中人员数量和岗位配备为最低标准。

  2.对于古树名木保护工程、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工程、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技术管理人员应在原有配备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链接:http://www.nanjing.gov.cn/zdgk/201904/t20190430_1525963.html)



 
发布日期: 2019-04-30 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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